策于思 :(一)对于游戏的认识

发表于2015-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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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对于策划的理解是:策于思,划于行!后面会写几遍文章来分别讲解对策划的理解以及如何来提升自己的综合能力。

     任何一个行业,如果能够对一个抽象的事物,进行一个具体的定义,并使人们能够广泛接受将会是在这个领域的大师。而做为策划的我们经常会被问到一些问题:怎么设计一个好的游戏?什么样的游戏好玩?这个游戏最终要玩什么?对于怎么去解答这些问题,我相信每个人都做出了自己合理的解释,但是这些问题一直没有一个标准,因为它很抽象,而且受到诸多因素的因素,比如询问者的知识构成(大人和小孩的区别),游戏经验(小白与高手的区别),爱好差异(运动员与策略家)等等这些要素使得什么是好玩的游戏无法达成一个高度的共识。那我们回归到最初,对于什么是游戏应该形成自己的见解和认知。

我们找寻一些名人对于游戏的定义如下:

柏拉图的游戏定义:
  游戏是一切幼子(动物的和人的)生活和能力跳跃需要而产生的有意识的模拟活动。

亚里斯多德的游戏定义:
  游戏是劳作后的休息和消遣,本身不带有任何目的性的一种行为活动。

拉夫.科斯特的游戏定义:
  (拉夫.科斯特:索尼在线娱乐的首席创意官)游戏就是在快乐中学会某种本领的活动。

胡氏的游戏定义:
  游戏是一种自愿参加,介于信与不信之间有意识的自欺,并映射现实生活跨入了一种短暂但却完全由其主宰的,在某一种时空限制内演出的活动或活动领域。

辞海定义:
  以直接获得快感为主要目的,且必须有主体参与互动的活动。
  这个定义说明了游戏的两个最基本的特性:
  (1)以直接获得快感(包括生理和心理的愉悦)为主要目的。
  (2)主体参与互动。主体参与互动是指主体动作、语言、表情等变化与获得快感的刺激方式及刺激程度有直接联系。

        以上种种的观点都反映了其在一定时期对于游戏的认识,当然还包含现在有些大师和专家对于游戏的定义就是精神毒品。而虽着时代的发展,电子游戏已成为第九大艺术(一种事物,当它具有丰富而独特的表现力时,当它能给人们带来由衷的欢愉时,当它表现为许许多多鲜明生动的形象时,它就是一种艺术),而电子游戏的本质是:“虚拟的真实”(Virtual Reality)。

       而我们应该怎么去定义游戏呢?个人建议,先放开那个大而泛的游戏哲学层面的境界,回归到制作本身。想一想,我们经常去讨论游戏的时候,会说到一个词:核心玩法,即这个游戏怎么玩,玩的是什么,它是怎么玩的这个层面来思考会更容易着手一些。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会得到一个结论:游戏便是拥有一定规则与玩法为了达成某种目标。

      OK,大功告成,我们得到了自己对于游戏的认识。

      不过,这只是一个表像,这个结论对于我们的游戏设计没有任何帮助,产生不了太多价值,因为这个定义适合于很多其它的内容。因此,我们在这个基础上,进行思考,把一些更深层的东西给挖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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